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83民初201号
原告:***,女,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黑龙江圣海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玲玲,黑龙江学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告:哈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木兰街**。
法定代表人:常征,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尚志分公司,住,住所地:尚志市尚志镇富民委东浦新区尚志移动通信生产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林松,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哈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尚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丽艳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要求被告**和被告哈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1万元,其余工程款另行主张。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其余预交部分2371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 辛宝臣
审判员 孙兰晶
审判员 杨 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鞠春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