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鸿远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哈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084民初1441号
原告:***,男,1950年3月11日出生,住海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黑龙江公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1年3月13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男,1963年2月25日出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牡丹江分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东安区。
法定代表人:苑永军,经理。
第三人:哈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常征,经理。
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哈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64元,减半收取计45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瑞成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金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