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29民初173号之一
原告:王海坤,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延寿县分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哈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告:**,男,199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延寿县。
被告:哈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房身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进乡街11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海坤、**与被告**、哈尔***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王海坤、**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王海坤、**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海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7621元,减半收取计3810.5元,由原告王海坤、**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晓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