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内0781民初1033号
原告:满洲里国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二道街3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工。
被告:黑龙江梧桐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岗区黄河路122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前,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满洲里国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梧桐智能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原告满洲里国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个工作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满洲里国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有制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