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箐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725民初72号
原告:***,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现住黑龙江省铁力市。
被告:***,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
被告:黑龙江省能通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李毅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卫青,该公司员工,女,1971年12月1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能通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4.00元,减半收取计62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迟福志
审判员 郭运涛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