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能通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省能通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1004民初1992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黑龙江省能通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柏街25号1栋4单元3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锐,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卫青,女,该公司职工。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能通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邓卫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义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