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龙庆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哈尔滨龙庆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与黑龙江大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黑0108民初1031号
原告哈尔滨龙庆钢构彩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7563494053,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彩虹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易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杜世平,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大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7726221765,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长征村北九路。
法定代表人马宁宁。
原告哈尔滨龙庆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庆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大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龙庆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龙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易成、杜世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方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龙庆公司诉称:2016年起,大方公司购买龙庆公司钢结构产品,截止2016年欠龙庆公司货款169,838.57元,2017年拖欠龙庆公司货款359元、垫付运费175元,合计尚欠款项170,372.57元。2017年12月12日,大方公司向龙庆公司支付人民币51,000元,尚欠119,372.57元未给付。2018年1月12日,龙庆公司与大方公司签订对账单,确认上述欠款事实。现龙庆公司诉讼要求大方公司给付货款119,372.57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以118,838.57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大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应诉、答辩。
原告龙庆公司为证明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
对账单。意在证明:截止2016年末,大方公司共拖欠龙庆公司货款169,838.57元,2017年拖欠货款359元、运费175元,合计欠款170,372.57元;2017年12月12日,大方公司给付龙庆公司人民币51,000元;截止2018年1月12日,大方公司尚欠龙庆公司款项人民币119,372.57元。
被告大方公司未到庭,未对原告龙庆公司举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大方公司未举示证据。
本院认证意见为,对龙庆公司举示的证据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大方公司在龙庆公司处购买钢结构材料等产品。2018年1月12日,龙庆公司与大方公司签署对账单,确认截止2018年1月12日,所有货物已由大方公司全部提走,大方公司尚欠龙庆公司款项合计119,372.57元且。欠款明细为:2016年拖欠货款169,838.57元,2017年增加折件货款359元、垫付折件运费175元,合计170,372.57元;2017年12月12日,大方公司给付龙庆公司人民币51,000元,故尚欠119,372.57元。上述款项大方公司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龙庆公司购买大方公司生产的钢结构材料等产品,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龙庆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大方公司理应按约定履行给付货款,且龙庆公司与大方公司签署对账单,确认大方公司尚欠119,372.57元未给付,故龙庆公司要求大方公司给付欠款119,372.57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龙庆公司要求大方公司支付拖欠货款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以118,838.57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大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黑龙江大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龙庆钢构彩板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19,372.57元及违约金(该违约金以118,838.57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8元,由被告黑龙江大方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哈尔滨龙庆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利新
人民陪审员  姚冬梅
人民陪审员  国 庆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