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龙庆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哈尔滨龙庆钢构彩板有限公司、龙江县史丹利江之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2民终11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哈尔滨龙庆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彩虹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龙江县史丹利江之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江县龙江镇山包村三屯。
法定代表人:孔凡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于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冰心,黑龙江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龙庆钢构彩板有限公司、龙江县史丹利江之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1民初2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1民初22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哈尔滨龙庆钢构彩板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94.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龙江县史丹利江之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659.9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于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