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龙庆钢构彩板有限公司

鲁翼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龙庆钢构彩板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605民初579号
原告:鲁翼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铁人园区兴隆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杜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龙庆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彩虹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鲁翼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龙庆钢构彩板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原告鲁翼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鲁翼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鲁翼管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杨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