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黑0521执476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信志消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春刚,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光成,男,汉族,46岁。
被执行人佳木斯新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金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信志消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佳木斯新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佳木斯新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交付全部执行款项,申请人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信志消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佳木斯新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6)黑0521民初6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卢秉臣
审 判 员 李月菊
代理审判员 翟成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嘉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