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291民初2945号
申请人:大连海佳钢制品成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西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黑龙江信志消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医街7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06月13日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7年10月19日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01月10日生,住黑龙江省宾县。
申请人大连海佳钢制品成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信志消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信志消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保全以95053元为限,并提供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黑龙江信志消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保全以95053元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申请人应在冻结有效期限届满之日的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保全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继续保全,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