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信志消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

黑龙江信志消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黄金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81民初1736号 原告:黑龙江信志消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医街71号。 被告:***,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原告黑龙江信志消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黑龙江信志消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黑龙江信志消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