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81民初13371号之二
原告:故城县国安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东河村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6MA08XW8M2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信志消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医街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799255839M。
被告:南通海富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州区人民中路255号财智天地园2幢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5956353119。
本院在审理原告故城县国安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信志消防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南通海富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0日以双方于案外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故城县国安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67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故城县国安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