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法执字第160号
申请执行人季海君,男,1985年12月2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哈尔滨盛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季海君申请执行哈尔滨盛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季海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2)鸡东民初字第345-5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鸡民终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09769.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哈尔滨盛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联通公司鸡西分公司工程款314316.95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季海君。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本案执行费4547.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2)鸡东民初字第345-5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鸡民终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于国柱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