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鑫龙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高氏经贸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鑫龙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松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109执420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高氏经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928XXXX,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东棵街副57号第6号楼2层62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鑫龙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001XXXX,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工业园B栋。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高氏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鑫龙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其申请执行的依据为〔2016〕黑0109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91,385.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截至2016年11月28日,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债权共计391,385.9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高氏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鑫龙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高氏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鑫龙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凭本裁定就未受偿债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磊
代理审判员*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