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鑫龙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嘉艺海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鑫龙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09执2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嘉艺海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祥云路4号办公楼厂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鑫龙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工业园区松浦工业园B栋。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嘉艺海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鑫龙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据以执行的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9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792,146.00元。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黑A81862的好运牌专业作业车一辆、车牌号为黑AQ1311、黑AQ6511的五菱牌汽车两辆、车牌号黑AG8369的奥迪牌轿车一辆,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实现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磊
审判员*洋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