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鑫龙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昊睿建筑器材租赁站、黑龙江鑫龙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929执529号
申请执行人:献县昊睿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淮镇东于庄。
被执行人:黑龙江鑫龙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工业园区松浦工业园B栋。
献县昊睿建筑器材租赁站申请执行黑龙江鑫龙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929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47420元;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吊篮配件即:中支托5根、提升机3台、电机安全锁1个、电缆线8根(每根100米)、配电箱2个、配重58块、安全大绳8根(每根50米)、安全绳锁27个、卡头2个,如逾期不能退清,按中支托每根90元、提升机每台25**元、电机安全锁每个150元、电缆线(每根100米)每根550元、配电箱每个500元、配重每块10元、安全大绳(每根50米)每根180元、安全绳锁每个20元、卡头每个20元计算,向申请执行人应支付赔偿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8元、执行费61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房产、车辆信息。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8年6月30日,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47420元;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吊篮配件即:中支托5根、提升机3台、电机安全锁1个、电缆线8根(每根100米)、配电箱2个、配重58块、安全大绳8根(每根50米)、安全绳锁27个、卡头2个,如逾期不能退清,按中支托每根90元、提升机每台25**元、电机安全锁每个150元、电缆线(每根100米)每根550元、配电箱每个500元、配重每块10元、安全大绳(每根50米)每根180元、安全绳锁每个20元、卡头每个20元计算,向申请执行人应支付赔偿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8元、执行费61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冀0929执52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