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鑫龙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鑫龙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道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02执385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道里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鑫龙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北区松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兰国忠于2018年1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3.045263万元,未执行标的为53.045263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无不动产信息、无车辆信息、无股权投资、银行账号内无存款。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上述执行内容,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钢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