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鑫龙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旺财建材租赁站、黑龙江鑫龙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929执852号
申请执行人献县旺财建材租赁站,男,1969年5月4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方式。
被执行人黑龙江鑫龙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
献县旺财建材租赁站申请黑龙江鑫龙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3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献县旺财建材租赁站于2017-5-12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32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