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5520号
原告***,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山东省东平县,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同创长城化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802937946A,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金勇,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同创长城化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过庭审质证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