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创长城化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同创长城化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15520号 原告***,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址山东省东平县,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同创长城化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802937946A,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金勇,北京赛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北京同创长城化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过庭审质证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判。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