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金马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金马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殿军、***、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黑龙江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民申19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市金马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殿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负责人:**,区域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黑龙江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市金马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马消防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殿军、***、原审第三人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通力电梯哈分公司)、黑龙江省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1350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马消防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殿军究竟是怎么进入电梯的,怎么受伤的,至今仍是个谜团,*殿军在起诉状以及整个庭审中刻意回避此问题,称如何进入电梯自己都不清楚,原审法院对此重要事实也没有查清,导致案件的基本事实不清。*殿军是农村户口,在农村居住,原审法院在其提供的基本证据存疑,并且相互矛盾的基础上,就轻易认定其经常居住地为哈尔滨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原审法院关于本案的责任分配比例错误,*殿军应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殿军在发生事故时已在工地50多天,对于工地环境、相关规定、危险区域应了解的非常详细,其明知工程施工中的电梯禁止使用而擅自进入,其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擅自进入电梯的行为才是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呼兰区安监局对事故调查报告是已明确*殿军在本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该报告是责任比例的重要依据,而原审法院忽视了此点。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利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这一案由,缩小裁判赔偿义务人主体范围,违反了谁有过错,谁承担责任的审判原则。因本案案由为健康权纠纷,则赔偿义务主体需对*殿军身体伤害存在因果关系,并对本次损害发生具有过错的构成要件。恒安建筑公司对电梯属全权管理,其对电梯使用管理不善,恒安建筑公司应对*殿军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通力电梯哈分公司作为电梯的提供方,在建设施工过程中电梯尚未投入使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手段,以防止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通力电梯哈分公司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审法院一次判决20年护理费无法律依据,应依照年龄、损伤部位、损伤等情况判决5年的护理费更为合理。原审法院遗漏必要诉讼主体黑龙江省伸马房地产开有限公司。电梯采购商是伸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电梯停运期,依据通力电梯哈分公司和伸马房地产公司之间协议表明该部事故电梯交由伸马房地产公司管理,其负有管理不善的责任,存在过错,应当是本案的赔偿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案由问题。*殿军是在雇佣活动中身体受到伤害,其选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之诉,而非选择侵权之诉。故原审根据*殿军的诉请确定本案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正确。(二)关于承担赔偿责任主体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雇佣*殿军从事劳务,*殿军是在雇佣活动中受伤,***作为雇主应承担*殿军的赔偿责任。金马消防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进行施工,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令金马消防公司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因*殿军选择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故金马消防公司认为应根据过错原则,通力电梯哈分公司、伸马房地产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三)关于赔偿比例分担问题。*殿军在雇佣活动中,未尽注意义务,擅自进入未正式投入使用的电梯,致其身体受到伤害,存在过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作为涉案赔偿义务人,原审判令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四)关于护理年限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殿军鉴定为二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长期护理,原审根据*殿军的伤残等级及年龄等状况,确定*殿军的护理期限为二十年未违反法律规定。(五)关于赔偿标准问题。*殿军在原审中提供了暂住证证明,其于受伤前已在城市居住满一年,应适用城镇居民标准确定赔偿标准。金马消防公司主张*殿军为农村户口、暂住证为虚假,*殿军的赔偿标准应适用农村标准确定,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市金马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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