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103民初8146号
原告黑龙江省俊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南直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职务经理。
被告哈尔滨市金马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俊林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市金马消防设施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俊林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黑龙江省俊林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8元,减半收取153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