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拓荣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金拓荣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民终1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金拓荣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田地街2栋1层门市。
法定代表人:刘志诚,职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雨,黑龙江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学志,黑龙江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
上诉人哈尔滨金拓荣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9)黑1202民初46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哈尔滨金拓荣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黑1202民初4689号民事裁定书,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属于重复诉讼,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两个案件法律关系不一样。被上诉人在原案件中主张案由为提供劳务纠纷赔偿案件,上诉人并不认可双方之间存在提供劳务纠纷,该案件经南岗区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提供劳务法律关系,因此判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上诉人虽然对二级法院判决不服,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二审终审制,生效判决上诉人只能遵守。本案系基于提供劳务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产生的新的案件,两个案件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在南岗法院审理案中,上诉人在提供劳务纠纷一案中,在法院未认定双方之间存在提供劳务法律关系情况下,被上诉人并未提出要求上诉人赔偿医药费的诉请且在上诉人不认可双方之间存在提供劳务法律关系情况下,无法主张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垫付医药费。本案系基于南岗区人民法院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基础上产生的另一个法律关系。系基于原判决认定责任划分基础上,上诉人多支付医药费和生活费产生,原判决书已经判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但是上诉人在判决前多支付的费用并没有在原判决中主张过,上诉人一审提出诉请的法律依据系无因管理或返还不当得利或者借款,无论是哪一种案由,与原来案件案由均不相同,法律关系不同,一审裁定认定双方系同一法律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在南岗法院审理案件中,原告为***,被告为上诉人,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赔偿因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本案中,上诉人一审提出诉讼请求为返还(或者说借款)多支付的医疗费生活费,两个案件诉讼请求明显不一致,虽然原被告主体一致,但是诉讼请求和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不同,请求权基础不一致,上诉人提起诉讼请求并未否定南岗区人民法院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而是请求返还上诉人多支付的费用,对于原判决认定的数额和责任划分并没有任何改变,原判决也没有对医药费和生活费进行裁判。一审裁定认定双方诉讼主体一致,诉讼标的一致,后一诉讼请求否定前一诉讼请求明显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三、南岗区人民法院和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系已经生效判决,被上诉人在上述案件中并未提出医药费的请求,上诉人在原案件中无法就垫付的医药费和生活费主张权利,即使主张权利,也是通过反诉请求,原来案件本诉请求中,上诉人仅是被告身份,主要抗辩理由是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及赔偿责任大小,对于在本案一审中主张的医药费和生活费仅能以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方式主张,上诉人在原来案件中没有提出反诉,而是通过另行起诉进行维权。在被上诉人不主张医药费情况下,上诉人在原来案件中无法就医药费和生活费提出抗辩请求或者反诉主张。只能通过另行起诉方式进行维权。一审裁定认为上诉人需要通过再审或者协商解决,没有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
***辩称,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我在上诉人公司工作期间受伤,治病费用就理应由上诉人承担。
哈尔滨金拓荣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44,272元;2.请求被告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在为原告哈尔滨金拓荣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时受伤,双方当事人由此产生的侵权纠纷已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做出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本案起诉主张其在被告受伤治疗期间为被告支付了医药费和生活费,应当根据生效判决确定的责任分担比例由被告对超出部分予以偿还(返还)。由于本案所诉部分与在先判决所处理的案件争议是一个整体不可割裂,且原告支付款项目的系因劳务关系产生的法律责任为被告交付医药费和生活费,应当由先前处理侵权责任赔偿的法院一并解决、在全案中总体评定确认后进行冲减赔偿数额。原告所诉涉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的审理,违法一事不再理诉讼原则,另案审理原告起诉则会与在先审理双方当事人侵权责任纠纷的法院的生效判决产生冲突。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均系同一劳务侵权法律关系),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因此原告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原告可以通过与对方协商或者审判监督程序寻求解决,另案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哈尔滨金拓荣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理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被上诉人***曾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为原告起诉本案上诉人哈尔滨金拓荣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案中,哈尔滨金拓荣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作为原审原告,起诉原审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上述两起案件,当事人诉讼地位不同,诉讼请求不同,所诉事实以及法律关系也不相同,不存在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否定前诉所认定的基本事实。亦不违反“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一审法院以上诉人哈尔滨金拓荣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复起诉为由,驳回其起诉显属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林区人民法院(2019)黑1202民初4689号民事裁定书;
二、本案指令北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石云丽
审判员  张 敏
审判员  付振铎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春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