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拓荣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202民初3655号
原告:哈尔滨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刘志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学志,黑龙江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薛春华,女,197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上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红智,吉林常春(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哈尔滨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春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2021年10月26日,哈尔滨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61元,由哈尔滨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元  忠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戈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