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拓荣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民申21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田地街******门市。
法定代表人:刘志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学志,黑龙江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鹤,黑龙江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装饰公司)因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黑01民终4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装饰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一、二审程序违法,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应按照劳动工伤程序处理。本案一审的案由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但双方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一审中***明确表示自己不是金***装饰公司雇佣,一审法院在未查清雇佣人真实身份以及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双方存在雇佣关系的情况下,判定金***装饰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无权直接提起诉讼,应先提起劳动仲裁。本案***并不是在金***装饰公司工地受伤,一审中***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金***装饰公司工地受伤,仅凭一份报案笔录就认定***在金***装饰公司工地受伤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作为成年人,应当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险性,对于造成受伤自己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受伤后金***装饰公司累计为其垫付医药费139737.78元及生活费16325元,即使按照80%的比例承担金***装饰公司仍多支付44272元。另外,根据庭审证据显示,***系离婚状态,但其在庭审中并未提供离婚证明,仅凭房产证无法确认***在城镇居住,而且其本人也承认在外打工,在农村居住,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是不是在金***装饰公司工地受伤的问题。根据本案一、二审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质证情况,结合金***装饰公司为***交纳医药费及借给***款项等事实,可以认定2017年10月9日,***在为金***公司提供劳务时受伤。***受伤后,因金***装饰公司未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在职期间的工伤保险费及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亦未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法定期限内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非归责于***本人的原因导致其无法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况下,***以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寻求救济,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责任承担问题。因金***装饰公司未能及时排查隐患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致使***受伤,金***装饰公司对此存在一定过错,应对因此给***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潜在危险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并无明显不当。关于***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如何确定的问题。本案***在一审中举示了本人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二审中举示了社区及物业公司证明、不动产证、热力公司发票等证据,上述证据能够证实***长期居住于城镇等事实,故***的残疾赔偿金标准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因此,对本案金***装饰公司申请再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金***装饰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虎军
审判员  白 捷
审判员  刘 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郑鑫
书记员李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