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拓荣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金拓荣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黑01民终54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金拓荣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信恒现代城馨园D栋1-2层2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拓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金拓荣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拓荣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南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3民初1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金拓荣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拓荣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的诉讼请求;2.上诉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是从高空作业处跌落造成的损害不准确,其受伤属于自身突发疾病。假使***是从高空跌落造成的伤害,一审法院认定***损害事实的发生与金拓荣盛公司存在因果关系也是不准确的,***从高空跌落造成人身损害的原因是其自身固有疾病突发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与金拓荣盛公司无任何因果关系。金拓荣盛公司将玻璃幕墙项目的劳务转包给案外人***,金拓荣盛公司仅负责向其支付人工费,其余均由***承担,该劳务转包行为合法有效。***与***之间是合作关系,并非雇佣关系,因此要求金拓荣盛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存在金拓荣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一审判决认定的***的损害和赔偿金额不准确,该金额中包含了***治疗脑梗所花费的费用,该笔费用属于治疗自身疾病的费用,不应由金拓荣盛公司承担。一审法院遗漏了诉讼主体,一审开庭时,金拓荣盛公司申请追加***为本案被告,一审法院予以驳回,后金拓荣盛公司申请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一审法院仍未准许。***不参加诉讼,无法查明案件事实。一审法院未能查明***受伤时所从事的具体工作及内容。
***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金滨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金拓荣盛公司赔偿医疗费99,726.70元、误工费29,136.24元、护理费42,682.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25,200元、残疾赔偿金219,568元、交通费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2760元、病历复印费86.50元,合计440,601.93元;2.诉讼费用由金拓荣盛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金拓荣盛公司与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中西医结合医院于2017年8月初签订《施工合同》,由金拓荣盛公司承包“玻璃幕墙安装人工及辅料(甲供材)”,约定工程造价180元/m2。金拓荣盛公司在签订施工合同后,将玻璃幕墙安装整体转包给***。***雇佣***进行安装。2017年9月11日8时30分许,***站在离地3米高左右的雨搭上进行量尺工作,因脚下一滑踩空,自雨搭上坠地摔伤。***受伤后,先行送至附近第二医院治疗,因伤情较重,送至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14天,于2017年9月25日出院。诊断为:颅脑外伤、左侧脑出血、腔隙行脑梗死。***受伤后经120送到哈尔滨市第二医院,再转院至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支出120救护费用552.30元,在哈尔滨市第二医院支出门诊医疗费442元,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14天,支出住院费用36,289.83元。出院后金滨星到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哈南分院进行康复治疗,截至2018年1月29日花费医疗费用52,784.65元。***支出病历复印费用86.50元。***申请司法鉴定,黑龙江省远大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于2018年***出具鉴定意见:1.***残疾评定为七级;2.伤后六个月医疗终结;3.护理期限伤后至评残前一日,其中伤后住院期间2人护理,其余1人护理;4.支持需要加强营养,促进愈合及恢复,期限伤后至评残前一日。花费鉴定费2710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金拓荣盛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庭审查明,***与金拓荣盛公司不存在直接雇佣关系。***的工资由***发放。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根据上述规定,金拓荣盛公司将玻璃幕墙安装整体转包给***,***系个人,并无施工资质,故应由金拓荣盛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金拓公司申请追加***,***不同意,坚持起诉金拓荣盛公司,故对金拓荣盛公司申请追加***为被告不准予。金拓荣盛公司与***的责任问题,金拓荣盛公司可另外主张。故金滨星在施工中受伤,金拓荣盛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对于玻璃幕是经常性施工,对于施工的风险性应有明确的预估,且其受伤是发生在对主体工程的修复期间,现场无监管人员,***更应当尽充分谨慎注意义务,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未对自己采取保护措施,导致不利后果,本身具有重大过错。金拓荣盛公司认为金滨星系先突发脑溢血,后从施工处摔下,因***摔下的直接后果显示为颅脑外伤、脑溢血并存,对于金拓荣盛公司的观点欠缺证据证实,不予采纳。综合考虑,金拓公司应承担60%责任,***自负40%责任为宜。具体费用承担如下:(一)医疗费、检查费用、药费、救护车费用(计入抢救费),合计90,068.78元(552.30元+442元+36,289.83元+52,784.65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100元/日计算,***主张1400元合理。(三)营养费,按照50元/日计算,金滨星需营养251日,共计12,550元。(四)护理费,按照黑龙江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58569元/年计算,结合鉴定结论,支持42,522.70元。(五)交通费,按照3元/日计算,***主张42元合理。(六)伤残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7,446元/年计算,结合鉴定结论,计算为219,568元(27,446元/年×20年×0.4)。(七)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据***的伤残等级情况,计算为20,000元。(八)误工费,按照2017年黑龙江省建筑行业平均工资42,200元计算6个月,计算为21,100元。(九)病历复印费86.50元,予以支持。上述(一)至(九)合计407,337.98元,金拓荣盛公司应负担60%为244,402.79元。(十)鉴定费,由金拓荣盛公司负担。判决:一、金拓荣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金滨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44,402.79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金拓荣盛公司提交其与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中西医结合医院(以下简称太平中西医结合医院)所签订的两份施工合同及两份竣工验收单。拟证明:金拓荣盛公司所承包的工程中不包含雨搭项目,***进行雨搭作业时发生的损害与金拓荣盛公司无关,金拓荣盛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认为,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提出异议。本院认证意见为,一审法院认定***在雨搭上量尺,而并未认定其对雨搭进行施工,因此其提交的其与太平中西医结合医院签订的施工合同及验收单均不能证明其待证事实,且其提交的另一份施工合同是其与道外区大有社区服务中心签订,与本案无关。故本院对均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金拓荣盛公司虽主张***与案外人***系合作关系,而不是一审认定的雇佣关系,但其未举示证据加以证明。因金拓荣盛公司将其承包的太平中西医结合医院玻璃幕墙工程全部转包给了没有资质***,故一审法院依《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确认应由金拓荣盛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具体到本案,因***在一审以金拓荣盛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金拓荣盛公司上诉主张一审判决遗漏诉讼主体的理由不能成立;《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金拓荣盛公司虽主张金滨星系先突发脑溢血,后从施工处摔下,但未举示充分证据加以证明,且***自身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自身所患疾病不属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一审法院判决***承担40%责任的理由是“……***未对自己采取保护措施,本身具有重大过错”,而非金拓荣盛公司主张的金滨星系先突发脑溢血,后从施工处摔下的原因。据此,金拓荣盛公司以***所受伤害系其自身疾病造成为由,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金拓荣盛公司如果认为在本案中超出自己赔偿数额,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另行追偿。
综上所述,金拓荣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66元,由哈尔滨金拓荣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