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建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华春药化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403执63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辽宁中建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哈尔滨华春药化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3年05月0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哈尔滨华春药化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尾号0091)的银行账户。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哈尔滨华春药化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尾号0091)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