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华春药化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辽宁中建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华春药化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403执633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辽宁中建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哈尔滨华春药化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3年05月0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哈尔滨华春药化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尾号0091)的银行账户。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哈尔滨华春药化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尾号0091)账户内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