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华春药化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辽宁中建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华春药化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403执63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辽宁中建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哈尔滨华春药化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403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华春药化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哈尔滨华春药化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68456.1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