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403执63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辽宁中建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哈尔滨华春药化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403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华春药化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哈尔滨华春药化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68456.1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