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华春药化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辽宁中建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华春药化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403执63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辽宁中建北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哈尔滨华春药化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403民初200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华春药化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哈尔滨华春药化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尾号82046)的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