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81民初4522号
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上上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哈尔滨华春药化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大街259号博大公寓一单元7层3-4号。
法定代表人:韩非易,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尔滨华春药化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3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2220元,合计5213元,由原告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宗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