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耘金属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哈尔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黑0751民初242号 原告:***耘金属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金林区新兴办新立街17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副21号。 法定代表人:**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哈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原告***耘金属结构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耘金属结构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572345.6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按照总标的额572345.60元计算,自2022年6月27日原告至贵院立案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份,原被告签署了《钢结构承包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建龙西林钢铁有限公司(位于伊春市金林区××镇)焦化四标段的钢结构工程进行施工安装。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全部钢结构安装,该工程业主方已于2022年10月投入使用。该工程完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后,确认工程总价为1131345.60元。但是被告支付了55.9万元后,便不再继续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经数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拒不支付,原告不得不依法采取法律手段和措施来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双方所签署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协商不成时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该工程所在地位于伊春市金林区××镇,故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被告哈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辩称,原告所说属实。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给付原告工程价款572345.60元,其中2023年1月10日前被告给付原告25万元,2023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剩余货款322345.60元。 2、如被告逾期给付,被告给原告利息(按本金572345.60元以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6月27日至被告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523元,减半收取4761.5元,由原告负担2381.5元、被告负担2380元。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于 海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