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8民初333号
原告哈尔滨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7120426040,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邹立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枫,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母双武,男,1969年10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告哈尔滨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4953643XL,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农校街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母双武、哈尔滨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哈尔滨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3***2元,退回3567元),由原告哈尔滨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昌晶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