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母双武、哈尔滨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8民初333号
原告哈尔滨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87120426040,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邹立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枫,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母双武,男,1969年10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告哈尔滨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74953643XL,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农校街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母双武、哈尔滨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哈尔滨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3***2元,退回3567元),由原告哈尔滨平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昌晶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