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02财保85号
申请人:哈尔滨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农校街副21号。
委托代理人:**,副经理。
被申请人:吉林省亿天新能源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岭南街3号军转小区10号楼101室。
申请人哈尔滨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亿天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178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哈尔滨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担保人**名下的五套房屋的产籍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哈尔滨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亿天新能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78000.00人民币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冻结担保人**名下的五套房屋的产籍。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