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华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382执122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密山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令一案,由于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资款7650元,案件受理费17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屋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及对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该公司除已被鸡东县监察委员会扣押、查封的财产外名下有汽车两辆,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对两辆汽车进行查封,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尚欠申请执行人***工资款7650元,案件受理费17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新的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