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华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复议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 议 决 定 书 (2022)黑03执复83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复议申请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密山法院)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的(2022)黑0382执1222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建筑公司提出,密山法院罚款决定错误,请求撤销密山法院(2022)黑0382执1222号罚款决定。理由为:1.因配合省监察委调查,**建筑公司银行账号及资产全部被冻结、扣押或查封,该公司无法使用或处分名下任何财产。**建筑公司收到执行通知后已向密山法院书面说明并与执行法官沟通,**建筑公司客观上无法执行,并非“拒不执行”。2.密山法院作出罚款决定金额5万元,执行标的不足3万元,**建筑公司确因客观原因不具备履行能力和条件情形下,罚过严重失当。 本院经审查认为,密山法院在执行***与**建筑公司支付令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建筑公司作出的(2022)黑0382执1222号罚款决定,认定**建筑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漏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适用法律存在瑕疵。应予纠正。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对黑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2022)黑0382执1222号罚款决定。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