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2执74号
申请执行人:***新越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浮梁县寿安镇***,组织机构代码为MA35XU084。
法定代表人:徐洋。
委托代理人:**,江西法烁***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省中梁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浮梁县湘湖镇湘湖村忠心组**。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男,汉族,1980年8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浮梁县。
申请执行人***新越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中梁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担保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2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9年11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中梁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担保人***银行存款人民币867.04万元本金、利息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扣留、提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 峰
审判员 张 敏
审判员 戴 瑞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