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紫裕建设有限公司

***新越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江西省中梁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2执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新越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浮梁县寿安镇***,组织机构代码为MA35XU084。 法定代表人:徐洋。 委托代理人:**,江西法烁***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省中梁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浮梁县湘湖镇湘湖村忠心组**。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男,汉族,1980年8月7日出生,住江西省浮梁县。 申请执行人***新越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中梁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担保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2民初66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9年11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调查其公积金、不动产等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江西省中梁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以及***的银行存款共计3,106,656.51元,扣除执行费后转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0年11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江 峰 审 判 员  张 敏 审 判 员  戴 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