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2民初66—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越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浮梁县寿安镇***。
法定代表人:徐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法烁***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法烁***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省中梁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浮梁县湘湖镇湘湖村忠心组三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新越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省中梁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根据申请人***新越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19)赣02民初6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中梁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23813.1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价值人民币10023813.1元的其他财产。现双方当事人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越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中梁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23813.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