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522执恢56号
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金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宝国,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五毛,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齐海波,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友谊县人民法院经网络司法拍卖对登记在友谊县正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已给付黑龙江省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位于友谊县友谊镇一处进行了拍卖,经二次司法拍卖流拍。申请人双鸭山市金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同意以流拍保留价162761.40元接收位于友谊县友谊镇流拍财产,抵偿黑龙江省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借款162761.40元,申请人双鸭山市金德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522执恢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季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