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302执恢170号之三
申请人执行人:**,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黑龙江省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302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阳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