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黑0302执512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302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宏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案款合计1961655元,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黑0302执512号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阳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