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中地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中地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3民终8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地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4年12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619841224003X,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同心家园。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5年5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19198505154115,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东环村和平街永泰广小区。
上诉人***中地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17)黑0382民初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地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一审判决书后,虽在上诉期内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经一审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催缴后仍不缴纳,且没有申请减缓免未获准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地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清梅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晶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