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3执1526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电街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志洋。
申请执行人:苗洪海,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哈仲裁字第151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苗洪海应支付银行存款人民币一千零一十三万八千六百九十元。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苗洪海应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二百零二万一千五百八十三元三角三分(利息计算从2013年12月19日至2019年7月31日止)。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苗洪海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苗洪海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七万九千五百六十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苗洪海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学猛
审判员 徐 辉
审判员 宁 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肖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