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仲裁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315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黑龙江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电街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志洋。

申请执行人:苗洪海,男,196410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哈仲裁字第151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11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千二百一十六万零二百七十三元三角三分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黑龙江嘉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已经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03152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学猛
审  判  员   徐 辉
审  判  员   宁 群

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肖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