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卫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公安干部学校、黑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训练中心(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执恢78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卫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高凤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新,黑龙江超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公安干部学校,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警官路1号。
法定代表人:兰景林,该校校长。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训练中心(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住所地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警官路1号。
法定代表人:兰景林,该院院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六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黑龙江省卫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公安干部学校、黑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训练中心(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民六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由哈尔滨市宾县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赵 宇
审判员 李晓芳
审判员 谢 宁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周良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