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10执恢149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卫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范淼,男。
被执行人:哈尔滨岁宝天鹅饭店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杨祥波,男。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卫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岁宝天鹅饭店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力
审判员 程 强
审判员 李 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滕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