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

喀喇沁旗龙泉机械厂与赤峰市久通广农产品有限公司、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等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民辖80号
原告:喀喇沁旗龙泉机械厂。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锦山镇樱桃沟村三组。
经营者:任树清,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樱桃沟村三组。
被告:赤峰市久通广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农畜产品加工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经理。
被告: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392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2,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赤峰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镇姚家洼居委会红山物流园区5号楼01101。
负责人:李某。
原告喀喇沁旗龙泉机械厂与被告赤峰市久通广农产品有限公司、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赤峰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5日立案。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认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本案施工工程在红山区,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由该院管辖无效。于2019年8月5日裁定:本案移送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2019年9月23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以本案属承揽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喀喇沁旗,当事人约定由喀喇沁旗人民法院管辖,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当事人在涉案合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喀旗人民法院。本案原告住所地为喀喇沁旗,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宫 学 文
审 判 员 乔 慧 婷
审 判 员 敖恩吉雅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志 慧
书 记 员 李 宗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