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巴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2民初4850号
原告:巴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巴林**契丹大街254号财政局办公楼二楼西城大厅。
法定代表人:曹卫荣,经理。
被告: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392号。
法定代表人:朱长福,经理。
被告:***,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巴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实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巴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聂文江
人民陪审员 贾玉珠
人民陪审员 郭振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陈冬蕾
书 记 员 白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