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611执7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申请执行人:***,男,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路39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天府街18内10号。
主要负责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烟台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6民终772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烟台分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烟台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000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 楠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