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

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与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黑民终116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以下简称昆仑学院)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国际工程技术合作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01民初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昆仑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国际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昆仑学院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国际工程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支持昆仑学院的全部反诉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国际工程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的主要依据《昆仑学院二龙山新校区及山门区建设项目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报告》)的作出主体资质不合法,报告系广东盛建工程事务咨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盛建哈分公司)作出,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是总公司。鉴定人员资质不合法,报告应由两名注册造价师核算并签章确认,该报告中只有一名注册造价师签章。报告中未附鉴定人员相关资质复印件,违反法律规定,缺少必备要件。报告内无任何昆仑学院方签章,效力不及于昆仑学院。国际工程公司在一审诉讼中已自认报告中的决算内容13-17项非其施工,系虚假诉讼、陈述。报告有明显人为伪造、虚报痕迹,系国际工程公司与鉴定单位恶意串通作出,故《审核报告》不能作为双方结算依据。一审中国际工程公司主张其完成全部工程,后自认部分施工非其完成,可以证明国际工程公司施工的工程烂尾,一审法院未支持昆仑学院的反诉请求系事实认定错误。国际工程公司要求以不合法且明显虚假伪造的《审核报告》作为结算依据,昆仑学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一审法院未予批准,依然以该《审核报告》作为结算依据系程序违法。昆仑学院一审时举示的13笔已付款合计675,000元,一审法院仅依据国际工程公司的自认认定15,000元,其他不予确认错误。同时,王岗镇工程的164,000元工程款系国际工程公司以其单方制作的材料证明该笔已付款存在并已经给付,实际上该笔款项不存在。请求改判或发回重审。 国际工程公司辩称,基于昆仑学院的委托,盛建哈分公司凭借专业知识对案涉工程结算额进行审核,属于商事行为。昆仑学院将商事行为错误理解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行为,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角度质疑盛建哈分公司的主体资格和人员资质,系误判案件事实。昆仑学院与盛建哈分公司系委托合同关系,其作为委托方应承担受托方对工程结算审核的法律后果。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角度看,昆仑学院委托盛建哈分公司对工程结算额审核完毕后,向国际工程公司送达《审核报告》,性质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最终的工程结算审核意见。国际工程公司对《审核报告》审核无误加盖公章并返给昆仑学院后,昆仑学院应履行在《审核报告》上加盖公章的义务,完善结算程序。其不在《审核报告》上加盖公章,目的是借此拖延支付工程款。虽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未约定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的答复期限,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规定,昆仑学院未在结算文件规定的28日期限内答复,亦应视为其认可盛建哈分公司出具的《审核报告》。自《审核报告》出具日起至本案诉讼前,昆仑学院从未对《审核报告》提出过异议。在一审庭审调查过程中,国际工程公司认可未施工《审核报告》第13-17项工程,系庭审中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不存在虚假诉讼问题。昆仑学院的工程师***签收国际工程公司提交的工程技术资料和竣工结算资料,在结算审核过程中,昆仑学院还指派***担任审计代表,全程参与并监督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却称《审核报告》是盛建哈分公司与国际工程公司恶意串通后作出的,是歪曲事实。一审法院是否采信《审核报告》,是对证据及案件事实认定问题,与程序无关。一审判决认定欠付工程款数额事实清楚。综上所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际工程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昆仑学院向国际工程公司支付昆仑学院综合楼、二龙山山门、山门广场路面及道路工程款14,076,301.22元;2.昆仑学院向国际工程公司支付上述工程交付日2008年10月10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欠付工程款的利息10,102,567元(期间:2008年10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共3965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利率分段计算利息为9,022,348元;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期间共589天,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利息为1,080,219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给付2021年4月1日起至付清上述工程款日止的欠付工程款利息;3.昆仑学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昆仑学院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国际工程公司给付昆仑学院违约金3,779,700元(按照已经给付工程款1259.9万元的30%计算);2.反诉费由国际工程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国际工程公司为昆仑学院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镇**号**校舍,后停工。2006年11月,昆仑学院工作人员及福胜在“旅游学院施工成本统计表”上签字确认工程款176,300元。2007年4月3日,昆仑学院与国际工程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兰格校区所发生的费用经双方确认后,于2007年8月31日前付清。 2007年4月3日,昆仑学院为发包方(甲方)与国际工程公司为承包方(乙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协议书》,约定:一、工程名称:黑龙江省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综合楼、二龙山山门及山门广场路面及道路。二、工程地点:哈尔滨市宾县二龙山旅游区境内。三、建筑面积约10000平方米。四、结构形式:综合楼为桩基、框架。五、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要求达到合格。六、开竣工日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周内开工,于2007年8月20日竣工并交付使用。七、承包形式:包工包料,如设计变更按实际发生结算。八、承包范围:建筑物外围两米以内,包括综合楼基础、主体、墙体砌筑、屋面、给排水、电气、采暖工程、山门及山门广场路面、道路、抹灰工程、大白涂料、门窗工程、高级装修等全部施工项目达到交钥匙标准。九、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乙方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现行国家施工规范施工,不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改设计及有关技术要求,工程质量如达不到质量要求或施工中违反施工规范要求,甲方有权随时给予停工整顿,并对乙方进行处罚,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7.甲乙双方要求严格执行协议中规定的工期交工,如乙方无故拖延工期,每拖延一天,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三的罚款。如乙方不能按时交工或乙方无能力继续施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对乙方处以已完工工程造价的5%罚金作为甲方工程损失的补偿金。并在十天内甲方有权清除乙方施工队伍,倒出施工现场。如因甲方资金不到位或甲方施工必备手续不全而造成停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工期顺延。十、工程结算方式:1.本工程为定额结算。2.结算依据:(1)综合楼基础、主体、墙体砌筑、屋面、给排水、电气、采暖工程、山门及山门广场路面垫层执行200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确定工程量,执行2006年单价表和2000年黑龙江省费用定额及国家有关文件,哈尔滨工程造价信息,远地施工增加费按定额规定计取。以上工程均执行2000年黑龙江省费用定额一类下线取费。人工费按工日消耗量×人工单价(35.05元/工日)计算,以35.05元/工日为计费基础。(2)抹灰工程、大白涂料、高级装修、门窗工程执行200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确定工程量,执行2006年单价表和2007年黑龙江省费用定额及国家有关文件,哈尔滨工程造价信息,远地施工增加费按定额规定计取,执行2007年黑龙江省高级装饰费用定额上线取费,人工费调整按50.00元/工日计算。3.材料价格组成=材料价格+材料价格*1.5%+运输费(按实际发生)。十一、付款方式:1.综合楼基础到正负零甲方付工程款60万元,2007年8月31日前付工程款640万元,本年度共计付工程款700万元(不包括贷款部分),其余工程款连同5%工程质量保证金2008年8月末前一次性付清。2.兰格校区所发生的费用经双方确认后,于2007年8月31日前付清。3.如不能按约定时间付款,甲方将土地和在建项目地上建筑物抵押给乙方,如甲方不能执行合同,甲方土地和在建项目地上建筑物归乙方所有。十二、工程竣工验收与保修:1.乙方按国家工程验收有关规定在工程验收前十天向甲方和监理公司提供完整详实的竣工资料四份、竣工报告八份。2.竣工验收通过之日为竣工日。工程保修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进行无偿返修。如乙方不能及时返修,甲方将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修理费用以及由于因工程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费用从工程质量保证金中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总造价的5%,超出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赔偿。 2007年4月18日,昆仑学院在承认单上确认由于没有电源采用发电机组,发电施工产生费用45,000元。 2007年7月6日,双方签订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约定:因昆仑学院教学综合楼工程建筑面积的增加和建筑规模的扩大,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意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一、取费标准:由原一类下限变为一类中限取费。二、拨款方式:由原来正负零拨付60万元改为100万元,建筑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前,拨款总额为800至1000万元。 2008年3月10日,昆仑学院向宾县房产住宅局出具书面意见:昆仑学院于2008年3月7日召开了第三次理事会议,会议根据学院和宾县人民政府签订的《建设旅游学院项目合同书》的内容条款及学院股东会的意见,根据二龙山山门区的土地性质、资金来源和学院发展的需要,会议决议将山门区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产权落在股东名下,现已建成的综合教学楼房、地产权首先落在学院法定代表人***的名下,办理他项产权证和土地证为贷款所用。2008年3月17日,昆仑学院取得宾房权证宾州字第14**房屋所有权证,将昆仑学院综合楼产权登记在其法定代表人***名下。2008年4月7日,昆仑学院取得宾国用(2008)第020100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将昆仑学院土地使用权登记至其法定代表人***名下。 国际工程公司按双方约定进场施工。2008年10月10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昆仑学院使用。 2008年10月11日,昆仑学院为甲方与国际工程公司为乙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2007.4.3签订)过程中,现就工程验收、结算及给付工程款一事,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该补充协议,具体条款如下:一、本日起进行工程结算,十五日内完成此项工作。二、在签订协议的同时,甲方将房产证(房屋产籍证号:1437)、土地证(宾国用2008第0201003号)交给乙方。三、甲方保证此资产无任何争议、无抵押、无质押,如有违约,甲方按评估价返还乙方。四、乙方如果用此资产贷款,甲方有义务全力配合。五、在结算后,如需要该两项财产抵工程款(差额部分多退少补),双方到宾县土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所产生费用由乙方垫付,甲方全额承担。 2009年4月10日,国际工程公司将竣工结算材料提交给昆仑学院,包括竣工图1份,设计变更、现场签证1份,图纸会审记录1份,施工合同1份,施工组织设计及隐蔽资料1份,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1份,工程开工、停工、竣工验收报告1份,由昆仑学院聘用的工程师***签收。 2009年7月18日,昆仑学院为委托方(甲方)与盛建哈分公司为受托方(乙方)签订建设项目委托合同,约定:一、工程项目名称、委托审计内容及金额。(一)工程项目名称:昆仑旅游学院二龙山新校园区及山门区建设项目。(二)委托审计内容:对与项目有关的第三方向甲方提报的结算文件、资料等进行审计。(三)委托审计金额:以建设单位和与项目有关的第三方提交的会计资料、结算文件(资料)金额为准。二、甲乙双方责任、义务和权利。(一)甲方责任、义务和权利:1.及时向乙方提供审计工作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合法、完整。(二)乙方责任、义务和权利:2.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审计工作,向甲方提交符合规范要求的审计报告。6.如果建设单位及项目有关的第三方对审计结论有异议,应提供有效证据,若提供不出有效证据,乙方有权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进行裁定,如实出具审计报告。五、审计报告要求:乙方在现场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5日内,必须就审计内容与甲方交换意见,征得甲方同意后出具正式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2009年11月16日,盛建哈分公司出具盛建字[2009]010号《审核报告》,审核结果为:本工程送审金额37,035,233.17元,核减金额7,260,231.95元,审定金额29,775,001.22元,其中包括委托方指挥部支付费用915,717.49元。审核报告中包括案外人阿城普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施工部分金额1,122,402.47元。 2013年,盛建哈分公司向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昆仑学院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审计服务费及滞纳金。昆仑学院答辩称对审计费数额无异议,对滞纳金有异议。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审计服务费支付标准为基本收费加效益收费(为核增额加核减额度的5%)。2009年11月16日,盛建哈分公司向昆仑学院出具了《审核报告》。按合同约定,昆仑学院应给付审计服务费共计463,011元,但昆仑学院只支付了100,000元服务费,剩余363,011元服务费至今未付,盛建哈分公司多次索要,昆仑学院均不予给付。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0日作出(2013)宾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判决昆仑学院给付盛建哈分公司建设工程造价审计服务费363,011元。2019年6月24日,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黑0125执恢14号结案通知书,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执行到位标的371,546元,执行结案。 2020年11月10日,国际工程公司为向昆仑学院索要工程款,将《审核报告》复印件及2009年竣工结算材料交接单复印件再次提交给昆仑学院,昆仑学院***签收。 2021年3月11日,昆仑学院出具昆旅院字[2021]27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载明:***先生,您于2020年12月30日反映我院拖欠国际工程公司工程款1900万元,经调查研究,现我院有以下处理意见:贵公司只完成了我方13737.88平方米教学楼的主体施工任务,我方已于2007年5月30日至2018年9月28日陆续支付贵公司1783.90万元,我方同意依据合法的结算文件会同贵公司完成该工程的最终结算。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级有关单位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昆仑学院于2007年5月30日至2018年9月28日陆续给付国际工程公司工程款共计12,084,000元(11,920,000元+164,000元),其中2007年5月30日至2008年11月11日期间给付1,430,000元。另昆仑学院用老年教育系项目保证金400万元抵偿案涉工程款。昆仑学院支付国际工程公司工程款合计16,08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国际工程公司与昆仑学院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书》、《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国际工程公司依约完成了案涉工程的施工,昆仑学院已实际使用工程多年,应履行给付国际工程公司工程款的义务。 关于盛建字[2009]010号审核报告是否为双方当事人结算案涉工程价款的依据问题。第一,广东盛建工程事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建公司)与盛建哈分公司系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盛建公司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委托盛建哈分公司负责黑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盛建哈分公司可以用盛建公司的资质承揽业务,经营范围亦是接受公司委托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业务,并不是司法委托鉴定。第二,2008年10月11日,昆仑学院与国际工程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该日起进行工程结算。2009年4月10日,国际工程公司向昆仑学院递交竣工结算文件后,昆仑学院与盛建哈分公司签订建设项目审计委托合同,昆仑学院将应由其自行完成的案涉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委托给盛建哈分公司进行结算审核,系基于与盛建哈分公司双方合意形成的委托合同关系。盛建哈分公司受昆仑学院单方委托出具审核报告,虽名为审核报告,实质是作为发包方的昆仑学院向作为承包方的国际工程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意见。第三,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未约定承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的答复和异议期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案涉工程从出具结算报告至今已十多年的时间,昆仑学院对盛建哈分公司的资质、人员、审核程序以及审核内容、审核数额未提出过异议,审核报告作出后至2018年9月28日期间昆仑学院一直在向国际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昆仑学院提出审核报告中没有其单位公章,不能否定其收到并知晓审核报告内容的客观事实,亦不能否定审核报告的效力。第四,昆仑学院抗辩主张国际工程公司恶意串通盛建哈分公司、***伪造结算材料。某某将结算文件递交给昆仑学院后,昆仑学院委托盛建哈分公司进行结算审核,指派***负责具体结算工作,***的行为代表昆仑学院。昆仑学院提出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综上,案涉审核报告应当作为国际工程公司与昆仑学院结算工程款的依据。昆仑学院要求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昆仑学院拖欠国际工程公司工程款数额问题。审核报告审定工程款为29,775,001.22元,国际工程公司自认审核报告第13项至第17项工程非其施工,系案外人阿城普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施工完成,该部分工程款1,122,402.47元应自审定工程款中扣除,国际工程公司完成案涉工程结算额为28,652,598.75元。另昆仑学院确认的发电机租赁费45,000元及兰格校舍工程款176,300元,昆仑学院应给付国际工程公司工程款28,873,898.75元。昆仑学院已付国际工程公司工程款共计16084,000元。昆仑学院应给付国际工程公司剩余工程款12,789,898.75元。 关于拖欠工程款利息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双方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因后期案涉工程面积的增加和建筑规模的扩大,导致案涉工程款增加,在双方对案涉工程款没有结算的情况下,国际工程公司要求拖欠工程款利息自2008年10月10日开始计算无事实依据。案涉工程审核报告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确定案涉工程总价款后,昆仑学院应支付国际工程公司剩余工程款,对逾期支付工程款,昆仑学院应承担利息损失。故昆仑学院应当以拖欠工程款12,789,898.75元为基数,自2009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给付国际工程公司欠付工程款利息。 关于昆仑学院反诉要求国际工程学院给付违约金3,779,700元问题。昆仑学院提出国际工程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时间交付案涉工程,工程存在烂尾问题。第一,避雷针工程未在国际工程公司的承包范围内,电气工程和旅游指导服务中心工程系昆仑学院另行发包给其他单位施工,在审核报告已体现实际施工单位,且国际工程公司自认该部分工程不是其施工,工程款已扣除。第二,案涉工程建筑面积比协议中约定的施工面积增加。第三,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书》第九条第7款约定在昆仑学院资金不到位或施工手续不全而造成停工的,经济损失由昆仑学院负责,工期顺延。《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约定正负零拨款额60万元变更为100万元,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前,昆仑学院拨款总额应达到800万元至1000万元。而案涉工程交付时昆仑学院仅支付国际工程公司工程款100余万元,没有达到协议约定的拨款额。因此,昆仑学院在工程量增加以及资金不到位的情形下工期顺延,要求国际工程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亦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故昆仑学院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判决:一、昆仑学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国际工程公司工程款12,789,898.75元;二、昆仑学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国际工程公司拖欠工程款利息(以12,789,898.75元为基数,自2009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三、驳回国际工程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昆仑学院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62,694.34元,由国际工程公司负担14,870.26元,由昆仑学院负担147,824.08元。反诉费18,518.80元,由昆仑学院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前述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国际工程公司与昆仑学院签订的《工程施工协议书》《工程施工补充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审判决认定合法有效正确,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主张权利及履行义务。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在本院庭审中的陈述意见,本案应当重点解决以下关键问题: 一、一审判决以《审核报告》作为认定工程款的依据,对昆仑学院提出的工程造价鉴定申请未予准许是否正确。昆仑学院与国际工程公司之间约定案涉工程以定额结算,并非必须经过审计确认工程价款。在国际工程公司向昆仑学院交付竣工结算材料后,昆仑学院又与盛建哈分公司签订委托审计合同,委托盛建哈分公司对案涉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工程送审金额37,035,233.17元,核减金额7,260,231.95元,该《审核报告》实质为受昆仑学院委托代为作出的结算参考,昆仑学院将《审核报告》送达国际工程公司,表明的是昆仑学院的结算意见,国际工程公司审核后加盖公司印章返回昆仑学院,应视为双方对结算达成一致意见,昆仑学院是否在《审核报告》上盖章,不影响双方结算合意的效力,《审核报告》应当作为认定工程款的依据,一审判决以此报告认定工程款,未准许昆仑学院的工程造价鉴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盛建公司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盛建哈分公司作为其分公司当然可以在盛建公司的资质范围内开展相关业务。《审核报告》系依昆仑学院的委托作出,并非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委托进行的司法鉴定,负责与盛建哈分公司对接、参与具体结算工作的***系受昆仑学院指派,昆仑学院未举证证明其在《审核报告》作出后至本案诉讼的十余年间曾对该报告提出过异议,现以司法鉴定的标准提出《审核报告》作出主体、鉴定人员资质等要件不合法及《审核报告》系国际工程公司与盛建哈分公司恶意串通后作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一审判决对昆仑学院要求国际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未予支持是否正确。昆仑公司在一审反诉称,其在工程验收过程中发现烂尾,据《审核报告》显示,国际工程公司未完成电气、避雷针、土方项目,昆仑学院在要求国际工程公司完成被拒后,委托他人完成,据此要求国际工程公司支付因未按合同约定如期交付工程的违约金。由于避雷针项目并非双方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其他工程在《审核报告》中明确载明由昆仑学院发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相应工程款亦已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该三项工程是否如期交付,不应作为认定国际工程公司是否存在延期交工违约行为的因素。又因案涉工程存在施工量增加、昆仑学院资金不到位等依照合同约定应顺延工期的实际情况,而昆仑学院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工程延期与前述行为无关或因国际工程公司单方原因造成工程延期,一审判决对昆仑学院要求国际工程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三、一审判决对于昆仑学院一审时举示的部分已付款675,000元的认定是否正确。昆仑学院于一审中举示了13笔共计675,000元的收款凭证,意在证明此款项均为案涉工程已付款。其中仅有4笔共计164,000元可以确认为国际工程公司人员签字,其他凭证或非国际工程公司人员签字,或载明用途非用于案涉工程,昆仑学院未举示相应证据对此部分款项系支付给国际工程公司的案涉工程款予以佐证,国际工程公司亦不予认可,一审判决对前述164,000元以外的款项不予确认为案涉工程款正确,昆仑学院的此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昆仑学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342.88元,由黑龙江工程学院昆仑旅游学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